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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0号
来源: | 作者:广川联合供应链 | 发布时间: 2025-04-12 | 103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2005年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、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,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,期限为5年。
  2005年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、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,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,期限为5年。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,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,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、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(详见附件)。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,对原产于日本、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  自2010年5月10日起,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、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,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、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。
  特此公告。